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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泉绿化(矿区绿化养护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4-05-06 14:35:12 游览:20 次

矿区绿化养护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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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强烈的氛围,迅速掀起绿化矿山,美化家园的新热潮。下面是我和大家分享绿化养护工作总结文章。提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xxx集团物业公司,主要负责集团公司的后勤事务管理以及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养护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近年来,物业公司以?强班子、建队伍、夯基础、上水平、精服务?的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着力营造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强烈的氛围,迅速掀起绿化矿山,美化家园的新热潮,较好地完成了省、市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了矿区绿化的任务,主要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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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抓重点、树形象

 我们深刻认识到,绿化工作是矿区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矿区经济的发展和我市城市化的推进,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下大力气搞好矿区的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切实把绿化工作作为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提高矿区文明程度、造福子孙后代的调度来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组织到位,绿化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对绿化工作进行专门安排,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细化了措施,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把绿化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不少单位实行了领导绿化点挂牌制,使矿区的绿化工作,真正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措施到位,为了提高矿区的职工的绿化意识,我们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了全民义务植树和矿区绿化的宣传活动,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宣传发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掀起了绿化热潮,全矿区正逐步形成爱绿、知绿、护绿,积极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风气,逐步形成绿化工作人人有责、积极参与的局面。为绿化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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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度到位,为了适应矿区绿化工作的发展需要,对矿区绿化工作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了《xxxxxx集团绿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我们制定并认真执行了领导决策、工作职责、理论学习、职工培训、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十余项;同时,还建立了政研会、情况通报、总结评比等 规章制度 ;有力地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由于组织得力,措施到位,制度健全使全公司各项工作得到了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既改善了职工工作、生活环境,提升了单位形象,也使得职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重建设、强基础

 1、加强机构建设。

 建立专门的机构,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是多年来绿化工作稳步发展的基本经验。

 去年以来,根据矿区改革发展的实际,我们物业公司配备了专门的技术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也都相应调整加强了绿化工作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绿化的日常工作,做到上下结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有条不紊,确保了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朔里矿、岱河矿、海孜矿、童亭矿等单位,把矿山绿化、美化工作列入矿党委、矿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矿长亲自参与制定绿化规划,矿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绿化管理及布置绿化规划和检查实施,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到人,不仅注重于植树,更注重于管理,岱河矿还成立了盆景花草协会,丰富矿工的精神生活,净化美化了职工宿舍和住宅楼的环境。

 2、加强绿化队伍建设。

 建立绿化专业队伍,抓好绿化工作的基础。在近年来为适应矿区绿化工作的快速发展,重新组建了30个绿化专业队伍,为了提高绿化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按照集团公司部署计划,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对绿化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先后举办了园林绿化技术培训班和苗圃技术培训班,组织了岗位技术比武和技术练兵活动,提高了绿化工作的技术含量,使全公司的绿化工作有了后劲,为绿化工作长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建设是绿化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结合矿区绿化工作的实际,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工作管理制度,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制定了《绿化承包责任制》、《矿区绿化达标检查验收考核办法》等多项制度,并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用制度规范绿化工作,有效地促进了绿化工作的开展。

 三、美矿山

 多年来,我们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以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为目标,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总结多年来矿区绿化美化的经验,进一步强化精品意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大手笔绿化,大范围推进公共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提高了矿区绿化品位与档次,形成总量适宜、颁布均衡、植物多样、特色鲜明的格局,营造了优美的矿区环境,较好地树立了矿区的形象。一是合理规划设计。

 认真做到矿区绿化与矿区总体发展规划密切结合起来,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在下达年度绿化任务时,实事求是地提出绿化总的指导思想,按总构构思进行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国家级文明单位雷鸣科化公司和机电装备公司等单位,在设计绿化布局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绿化专业人员,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绿化工作进行长远规划,将老区和家属区绿化列入基本建设改造之中,做到绿化和基建相配套,一次到位,使点、线、面协调发展。

 在全矿区的绿化布局中,坚持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使之成为矿区绿化的主体,同时根据绿化功能的不同,按照扩大绿地,实现绿化、美化、净化的要求,充分利用空地,合理布局,以植物造景,建设园林景点为主,目前,矿区各大麦、矿,都建立了集绿化、美化、净化为一体的园林景点,提高了绿化工作的档次,受到职工家属的好评。

 强化绿化管理,在绿化工程管理上,以提高绿化品位为目标,加大了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在景观绿地、公共绿地的建设上,始终坚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制,好中取优,提高品位。在工程施工上,全面推行了工程招投标制、中标后一年包活的责任制,提高了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植物的成活率。在绿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上,各单位绿化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标准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质树木花草生长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同时,实行全员承包,划分区域,使每棵树、每一棵草、每一棵花都落实到人。

 各单位按照?谁绿化、谁管理、谁受益?的方针,动员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积极认建绿地。采取共建、捐建、认养、冠名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广大职工参与绿化,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各基层单位大力开展?环境卫生达标、争创文明单位?活动,积极参与绿化管理。由于矿区绿化工作管理到位,使矿区绿化带错落有致,别具一格,既美化了矿区环境,又促进了企业文件建设,使矿区环境更具现代气息。

理论实际结合

 结合实际,是保证绿化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的保证。去年以来,我们本着适地适树,以绿为主,以植物街景为主,桥、灌、草、花相结合的原则,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取得了绿化、美化、净化的良好效果。因此,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特殊的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设计,探索适合本地的色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绿化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当然,由于目前各单位经济效益有所不同,具体条件有所差异,矿区的绿化工作还存在新、老区发展不平稳现象,虽然建成了一批精品工程,但有的前段时间,仍然有绿量缺口。要提高矿区绿化的整体水平,必须高起点、高标准,下大力气解决绿化工作发展不平稳现象,全面提高绿化品位与档次,进而全面提高矿区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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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绿化工程需要资质如下:

1、一级绿化工程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4、要有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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