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偿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扣除前提:为全体职工支付
(2)限额扣除:工资总额5%标准内
2、补充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目前暂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也是做法不一,总的来讲按照上述两个文件在不超过12%范围内限额扣除。
3、工资总额的构成
参考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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