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表

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表

50cnnet 2025-03-12 资讯 68 次浏览 0个评论

减免期内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为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办理相关业务,现将3月份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张店区企业恢复社保缴费及缴费流程表

一、2020年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单位

1、3月份无人员增加、减少业务的,务必一并同时申报2、3月份缴费。

2、3月份办理人员增加、减少业务的,需先申报2月份缴费,完成2月份缴费后,先办理增减员业务,再申报3月份缴费。

注意事项:

社保业务经办系统已经按照企业划型所对应的减免政策对单位应缴纳额进行了调整,参保单位核实缴费人员后,提交缴费申报,根据系统生成的应缴额缴费即可,无需进行其他操作。

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3、4月份社保费不收取滞纳金。

二、2020年2月份已申报缴费的单位

1、已提交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单位

请一并重新提交2、3月份缴费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执行减免政策后应缴数额。

有办理人员增减业务的,参照第一条第2项办理。

2、已完成2月份缴费的单位

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通过网上办理完成3月份增、减员业务后,去社保大厅前台窗口正常申报3月份的缴费,2月份退费抵扣3月份缴费后,生成3月份缴费单据为正数的,按单据金额直接缴费,生成3月份缴费单据为负数的进入第二步申请退费。

第二步:将前台窗口打印的3月份负数单据、《退费账户信息证明》交至社保财务缴费窗口。

注意事项:《退费账户信息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2月份未缴纳社保费但3月初办理了减员的单位

因系统原因,无法正常申报此类减员职工2月份的社保费。此类单位可先正常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后向张店区社保中心提供减员人员名单,名单请发至养老科邮箱:zb2160358@163.com待后续单独处理。

四、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单位

对前期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按照省文件明确的程序,由单位提报“告知承诺书”,张店区社保中心将暂按单位申37报的企业类型执行减免政策。疫情结束后,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将联合对提出异议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若查证单位承诺不实的,将按“告知承诺书”明确的条款执行。

鉴于张店区参保单位多,政策变动大,单位情况不一,业务内容复杂,社保恢复缴费后,业务量井喷式增长,造成短期内大厅人员多、排号时间长的局面,请各参保单位理解!

需现场办理的业务,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安排熟悉社保业务的经办人员前来办理!

联系电话:0533-2922898;0533-2925908。

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3月25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144号),现将我市2014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成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以2013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4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383元、上限为11913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4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已应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未应用的单位,携带U盘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拷贝单位申报系统及数据,安装后录入数据。单位按在职人员、2-5月份减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4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2014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和《2014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

3、单位将《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2—5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提供其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劳资、纪检和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5)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6月15日前,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和《公示证明》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其中,未应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还要携带有缴费基数的U盘。

2、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再办理6月份职工增加、减少变动手续,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1-5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

3、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或迟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其他

1、单位足额缴纳6月份及1-5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为1—6月份发放临时待遇的退休人员计发正式退休待遇。

2、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对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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