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还是必须经济独立自食其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详细条件请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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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一、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二、办理流程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4、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5、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
6、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原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度有效)原件;
4、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中心开具的《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回执;
7、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8、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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