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如果是用于出租的房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不包括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都属于免税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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