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贵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门诊大病、重大疾病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报销限制在区(市、县)内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市、县)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予以报销,门诊全年累计封顶报销400元,具体报销标准为:二级医院报销50%,一级医院报销50%,乡级医院报销60%,村级医院报销70%。每个参合人员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参合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按新农合承认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其中贵阳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报销60%,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75%,乡级报销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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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元;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80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600元。报销比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二、住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到5.5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在三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95%,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7%。
三、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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