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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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具体有哪些变化?据悉,福建省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下面是详细的内容,欢迎阅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9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精神,切实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决定阶段性调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2年(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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