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实践中裁判观点五花八门,为掌握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本文就实务中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供参考。
一、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进行区分。
第一,如果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5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第二,如果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只是缴纳的不全(比如断缴、漏交),导致劳动者离职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的“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条件。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二、除了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情形?
当然有。情形一: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此时即便单位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仍然可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9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劳动者离职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主张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如广东《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40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档案转移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相关地方司法文件或规章: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20修订)第23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实务中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理解有不同观点,比如认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被迫离职的,有观点认为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然而,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理解,人社部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除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主动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等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唯一可能有争议的是,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提出续签,劳动者拒绝续签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上述规定第一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并未区分是用人单位原因还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当“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当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同意续签导致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应当认定属于“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两个步骤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当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需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需完成:用人单位备案 个人主动申请登记两个步骤:该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五、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标准
实践中存在两种标准。
标准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如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标准计算损失。如: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五条第三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以劳动者失业状态持续为前提,应裁决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失业保险费期间而导致劳动者所能够享受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期间。具体失业保险金数额,可以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2、《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20修正)》第38条第3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3、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修订)第19条第4款:“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7修正)第23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标准二:按照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倍予以赔偿。如: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第40条:“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二倍给予赔偿;造成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所以,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时,应根据所在地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确定损失计算标准。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