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复议或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判规则

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复议或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判规则

50cnnet 2025-03-22 快讯 120 次浏览 0个评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同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为此,科学审查当事人的就超标的申请复议或执行异议是否合理正当显得尤为重要。本律师通过聚法案例、无讼案例等进行检索,就 超标的执行异议的裁判规则 整理如下:

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复议或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判规则

1 、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首先应当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其次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姚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5)执复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 。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对于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该项事实对于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关系重大,而海南高院对此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辉已提出评估申请,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2 、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还应考虑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宁夏富龙(浙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2013)执复字第6号复议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本案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确实超过执行标的数额,但是否应解除超过部分的查封,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同时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至于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和其他法院处分的部分房产从拍卖标的中剔除,是基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富违规办理产权登记而引起,鉴于 已成为既成事实,难以处理,故从拍卖标的中扣除,并不表明拍卖的在建工程是适宜分割的标的物 。因此,本案执行法院整体查封及整体处置标的物并无不当。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君执行审查类案件(2017)最高法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在执行标的和查封标的的价值之间衡量 。复议申请人提出应执行金额为3.7亿元,超标的额查封价值近6亿元的土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5亿元的特定物业转让基本价款,以及溢价款、迟延违约金、律师费、执行证书公证费、其他合理费用。故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应执行金额3.7亿元和无证据证实的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和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4)执复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 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甘肃高院02号异议裁定关于轮候查封措施的“查封效力尚未显现”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甘肃高院冻结兰通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19058万元的措施不构成重复保全,兰通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 、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应当结合债权不断增加、司法拍卖时可能存在流拍降价等因素,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5)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江苏高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 因案涉不动产未经评估,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江苏高院仅能综合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 考虑到债权数额仍在持续增加,查封的不动产上还设有抵押权,结合司法拍卖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市场波动等情况,从目前查封的财产看,江苏高院并未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 。依据评估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每次拍卖可再降低20%,如果对查封标的物实行三次拍卖,变现价值可低至1.6亿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总额,与查封的房地产、冻结的100万元股权价值基本相当,因此,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

5 、被查封的商品房虽系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的,其价值应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等因素进行参考确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6)最高法执复3号执行裁定书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查封的商品房系在建工程,其价值不能等同于已建成的商品房。永瑞公司也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房的具体价值及超标的数额,遂作出异议理由不予支持的裁定。 但经最高院审查后认为,被查封的案涉房产虽为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被查封的 36703.83平方米房产价值已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200,405,554.8元。并以此为由裁定对于明显超标的部分应解除查封。

6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至于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杨俊华与邢双全申请再审案件(2015)民申字第2105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因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执行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所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杨俊华举证欲证明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的问题, 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7 、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为复议案件,对法院基于保全裁定的具体实施行为提出异议为执行异议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6)最高法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由于本案为昆泰公司对具体的查封行为而非概括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应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 。河北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是正确的。但其立复议案件案号即(2016)冀执复123号执行裁定不当,应更正为异议案件案号。本院因袭河北高院案号,对崇建公司的申请立为(2016)最高法执监399号案件。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本院已将案号更正为(2016)最高法执复73号,并按照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8 、诉讼程序中,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的审查与诉讼审理相重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5)执复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异议、复议能否自动转为执行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复议问题。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前,为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亦明确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诉讼保全措施实质上即为执行强制措施 。其次,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异议和复议,实质上亦属于执行程序的异议和复议。诉讼程序中,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的审查与诉讼审理相重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因此,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诉讼保全的异议、复议实质上已经转为执行中的异议和复议 。

9 、被查封的标的物项上存在抵押权的,主张超标的查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被查封的标的物扣除抵押权后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015)执监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三明中院在 查封 财富花园在建工程时, 该工程已经全部抵押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且永龙公司、张河淦当时 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扣除抵押债权后查封的在建工程价值,因此,执行法院的查封并无不当。

10 、诉讼保全期间的执行异议与执行阶段的超标的查封异议应当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对于保全期间的超标的查封异议应适当从严把握,并允许当事人提供单方委托的评估鉴定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熊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案件(2017)最高法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中, 最高院认为,诉讼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本案属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贵州建安公司财产, 一般应以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价值为限 。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当事人 自行委托 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产价格进行评估, 并将鉴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并认定超额查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11 、超标的查封的处理原则为:由执行实施部门对被查封房产价额进行核实后重新作出协助执行通知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案件(2017)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查封的财产如果明显超过保全裁定确定的价值,应及时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天之润公司在异议程序中主张超标的额查封房产,并提交了部分查封房产为其他目的作出的价值估价报告,但南通新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就被查封房产的价值存在争议。对此种争议一般理解为应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解决,并实质性确定是否解除部分查封。河北高院在异议程序中未对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财产的问题作出实质判断,而只是指出了本案超标的查封争议的处理原则, 即由执行实施部门对被查封房产价额进行核实后重新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该处理方式与一般理解的异议程序的功能和目的不一致,不尽合理,但尚不妨作为特定情形下的变通处理方式。

12 、财产保全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在实施查封时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因此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财产价额尚无准确判断依据时所实施查封的合法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案件(2017)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具体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金额的财产,财产保全制度的性质决定在实施查封时 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仅能综合各方因素予以估算 ,因此 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财产价额尚无准确判断依据时所实施查封的合法性,对于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可在随后的异议程序中解决。

一、辽宁鞍山,我想买一套二手房,所有的税都有什么,都是多少?...

营业税由卖方承担与你无关,再说现在最新政策满两年就可免营业税了。还有就是契税了,这个是要你交的,首套房90平方以下为百分之一,90以上为百分之一点五,144以上百分之三。如果你不是首套的话那就以百分之三征收。象个人所得税由卖方交的,不用考虑。

、其他费用相对较少:

交易费:6元/平方房屋平方数

工本费:一个证件80元;二个证件90

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抵押工本费:100元(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购房证明: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

公证收费标准: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二、鞍山房交会优惠政策2022

2022鞍山房交会优惠政策有以下:财政补贴政策。在房交会优惠政策期间内,个人购买本次参展楼盘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项目达到初始登记条件后一年内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对其所缴纳的契税,按60%进行财政补贴。文旅消费支持政策。为助力本次房交会召开,市文旅广电局、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辽宁千山旅游集团携手我市15家文旅企业,针对本次房交会联合推出5000套文旅大礼包,涵盖吃、住、游、购、娱等项目,面值596元/套,总价值298万元。住房公积金政策。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职工(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的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的最高上限为60万元;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政策。毕业未超过5年的来鞍落户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单职工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在60万元基础上上调1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至少有一方为来鞍落户大学生)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15万元(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优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时间限制。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可申请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三、三明地区最新房地产交易条例哪有?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了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这些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10月18日举行的"中国市长论坛"上表示,各地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作出一些政策上的选择,应该给各地一定的自由度,这也是我国住房主管部门首次对地方楼市政策作出正式表态。 自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降至1%、央行规定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后,上海等地也于次日出台了激励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城市推出相关政策,各地又根据自身形势的不同各有侧重。本别总结了各地政策的亮点,方便读者全面了解这些政策。 上海: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4条,《意见》规定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上海一、二手房的比例基本达到1:1,因此新政在二手房交易方面也做了规定,即销售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营业税,自用2年以上自住房转让免个税,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免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重庆:二手房交易减免契税和营业税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月23日开幕的2008重庆秋季房交会上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个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免征契税,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对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含)以上二手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同时,通过买卖成交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参展)的商品住房,均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也从以往的4天延长为半个月。 其实,重庆市政府在今年8月份就出台了《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市农村居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杭州: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 10月13日晚间,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4条,包括大范围扩大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100万元以上房产的买房者,可办理杭州市户口;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首付比例也由30%降至20%,且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等。 宿迁:购房最高可获7%财政补贴 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购房户实行财政补贴,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的,可获得0.5%到7%的财政补贴。 此外,新政策规定,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公积金贷款限额也随之提高,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南京:取消“一套一价”制度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见》,共20条,据此,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民买房可享受政府补贴。具体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1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同时,新政还取消了自2007年起实行的“一套一价”制度,即每套住房的相关价格必须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包括房屋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郭宏定表示,今年南京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到了要调整(政策)的时候,这个不用回避。 常州: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常州市委市政府9月3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25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当地购房。 与市民直接相关的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降至20%;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此外,在增加供给方面,政府将“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限价商品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 芜湖:购首套房获50%契税补助 芜湖市政府9月7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政策规定凡是9月初到明年8月底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购房人可以获得交纳契税总额50%的补助;购买小户型则能享受交纳契税额100%的补助,且每平方米还有100元的补贴。 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西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调整 西安市政府9月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河南:买房不出省可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河南省政府8月23日召开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透露,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0年至30年;只要交付人购买住房不出省,就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凡是购买首套经适房的,将免除房地产交易契税;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 辽宁:八城市可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7月24日,辽宁省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阜新八城市共同签署了《辽宁中部八城市住房公积金协作协议》。根据协议,八城市市民异地购买住房时也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当地市民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其中,2008年5月沈阳市公布普通住宅价格新标准,上调市内五区普通住宅标准至6700元/平方米,使得大部分商品房交易契税从4%将为1.5%。 福州: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至30年 2008年8月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使用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标准。 厦门:购房入户政策放宽 厦门自8月1日起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新政策规定,在厦门岛外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买70—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 同时,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低于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 长沙:全面推行货币补贴,停止实物分配 长沙7月22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全面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停止实物分配。 同时,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购买二手普通商品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二手商品房,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此外,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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