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退休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APP提取
1、首先下载“天津住房公积金”APP。
2、首页点击“提取”—选择“离退休提取”业务。
3、按照提取信息步骤进行填写并确认提取。
二、官网提取
1、第一步首先点击网上办理的“个人网上服务大厅”,选择业务类型:点击“离退休提取”。
2、进行额度的确认。
3、进行身份认证。
4、得知“办理结果”。
二、外地人在天津工作,离职后想直接提取公积金,可以吗,怎么取?
外省市户籍职工辞职后离开本市的,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取:
①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签发部门为外省市公安部门)
②住房公积金卡
③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不提供,属于人才机构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的职工,由人才代理机构或派遣单位出具人事代理有关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天津离职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是可以跨省转移的,但是必须有接收单位,否则公积金中心没办法受理!
其次也可以一次性提取,手续和所需资料必须回到原单位办理!
四、天津职工离职之后公积金处理方式
天津职工离职之后公积金处理方式
一、职工离职且在本市有新单位接收的
需要原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再由新单位办理启封业务,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就由原单位缴纳变为了新单位缴纳。
二、职工离职,有异地工作单位接收的
职工需要办理异地转出业务,应先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携带: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卡3.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办理异地转出手续。
办理异地转出业务后,在天津缴纳的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异地开立的公积金账户内,职工无法自由支配该笔资金,但是可依据当地公积金政策计算贷款额度。所以在异地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最适合办理该项业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没有单位接收的
职工的户籍地既不在天津,离职后又没有天津或者外地工作单位接收的,那么离职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
1.外省市机关签发的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账户状态为“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不需提供),办理普通的离职提取,提取后资金直接转入储蓄账户。资金可由职工自由支配。
四、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没有单位接收的
本市户籍职工离职,且没有工作单位接收的,需要离职满2年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携带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卡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账户状态为“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不需提供)。
五、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满足领取失业金条件的.
本市户籍职工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无需等待2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携带: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卡3.《就失业证》4.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但是办理该种提取手续后,职工半年内无法再次开立公积金账户。
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提取方式,H君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除了第一条,其他提取手续都是办理的销户提取业务,都需要职工及配偶在天津没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才可以办理。且提取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利息部分。
天津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法律分析: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
①审核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
②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③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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