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是要连续购买一年才能报销。不过现在都简化程序了,你只需要持社保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办理住院,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统筹支付部分。
至于报销的比例,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报销的计算比较复杂,费用要减去门槛费(根据医院等级有所不同)再减去自费费用,才是报销费用,然后乘以报销比例。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再具体咨询12333。最简单的就是直接持社保卡到定点医院办理,医保系统会自行计算。
2023成都市医保门诊报销细则
一般为70%到80%不等
1、成都地区门诊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 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成都医保报销范围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例如购药费用; 三、成都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办理人提材料并受理受理; 2、受理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社保能报销比例为多少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2)、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3年成都市医保门诊报销细则如下:
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社保医疗报销是先按比例,最高90%,然后再设上限,这个跟医疗险累计缴费时间是有关系的,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则上限就高,同时还有一定的起付线——即免赔。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确定的,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包括两个方面:
1、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一般为70%到80%不等;
2、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指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承担的比例,一般为20%到30%不等。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确认报销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确认自己的治疗项目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2、收集报销材料:收集相关的治疗记录、药品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3、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等待审核:社保部门会进行相关审核和比对,确认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领取报销款项:审核通过后,可以在指定的银行领取医疗保险报销款项。
综上所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最高报销百分之90。各个地区医保的报销比例都不相同,城乡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务工的城乡居民、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在登记备案就医地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800元,三级2000元,报销比例执行本地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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