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异地报销流程如下:
1、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这种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内已实现,有的地方也实现跨省之间的联网结算;
3、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异地医保报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基本材料为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出院病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长期异地工作的,还需要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3、长期异地居住的,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
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如下: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住院时向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出院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医保卡、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及医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的社保在本地使用情况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能在非缴纳地使用;
2、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外地缴纳后,需回缴纳地报销;
3、员工外派到其他地方工作时,原工作地缴纳的社保,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使用,但员工需先行垫付费用,随后回社保缴纳地处理报销手续。
社保的跨地区使用规则:
1、跨地区转移接续:社保参保人员因工作或居住地变更,需要将原参保地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2、异地就医安排:参保人员在非户籍地就医时,社保可能会根据规定提供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报销;
3、社保卡使用: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参保人员可在异地的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进行结算;
4、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地社保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联网,便于参保人员在异地查询和使用社保服务;
5、异地紧急救治:在紧急情况下,参保人员可在异地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并通过社保进行费用报销。
综上所述,外地社保在本地使用存在限制,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得跨地使用,而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虽可在外地使用,但需员工垫付后回原缴费地报销,这对跨地区流动的员工来说增加了使用社保的复杂性和不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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