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由谁缴纳
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总缴费比例为3%。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个人按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了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出的项目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
社会保险局局长扩大会议制度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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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的学术观点来看,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金)是政府为解决未来可能面对的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所采取的提前收取部分费用的项目。
不能把社会保障金与社会补助金混为一谈,两者有一定的差别。社会补助金是政府每年从自己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残障,受灾,贫困等群体的补助费用的统称。
社会保障基金是养老金的“预备队”,一旦后者出现缺口,社保基金就会顶上来。近年来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收益远远跑赢通货膨胀率。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依法审慎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消息一出,即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这个社保基金跟大家的养老金有什么关系?未来养老金会不会出现缺口?补充养老金不足,钱从哪里来?
社会保险基金是主力军,社会保障基金是预备队
“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功能和作用有明显不同,运作方式和资金来源也不相同。”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白景明解释说,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公共财政安排的部分资金。它一共由7项保险基金组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居民社会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居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基金。“人们平时说的养老金以及看病报销的医保,都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
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转持所获资金等及其投资收益等。
“简单地说,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主力军,负责平时对人们养老金的支付、医保报销以及工伤失业救助等;而社会保障基金是预备队,目前并未安排具体用途,这笔钱储备在那儿以防万一。”白景明说。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说:“社保基金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基金,俗话讲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一旦未来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这部分钱就能够顶上来。”
养老金结余超3万亿元,近几年不会出现支付缺口
很多人关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如何?养老金缺口什么时候会出现?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预算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9186.46亿元,支出33669.1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0408.76亿元。
“这表明,去年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账上的余钱,已经超过了5万亿元。具体到养老金,累计结余也有3万多亿元。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我国养老金支付不差钱,缺口近几年不会出现。”白景明认为。
从近两年的趋势看,养老保险缴费收入的增长,均低于养老保险支出的增长,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距正在扩大。缴费与支出差距加大,前些年积累的余钱就得慢慢往里搭。有专家测算,我国养老金缺口或在2030年左右出现。
“我们现在是未雨绸缪,为十几年后可能发生的状况早作打算。”白景明表示,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除了企业和个人缴费收入,公共财政每年给予的补贴也在加大。根据预算报告,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中,财政补贴收入为8446.35亿元,今年财政补贴收入将达到9741.75亿元。可以说,百姓养老金的发放是有多重制度保障的。
社会保障基金规模达1.53万亿元,总体收益跑赢通胀
近年来,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运营水平不断提高,总体收益比较稳定。截至2014年底,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1.53万亿元。
在保值增值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成绩单可谓亮丽:自2000年成立至2013年底,基金累计投资收益4187.3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13%,超过同期2.46%的年均通货膨胀率5.67个百分点。2014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更是再创新高,收益率达到11.43%。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适当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并进一步拓展投资的深度和广度,更好地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主要包括4项内容:
——将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从10%提至20%。
——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从中央管理企业的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比较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方面比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属于投资的范围。
——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至10%,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棚户区改造这些方面的投入。
——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并按照银行存款管理。
“总体判断,随着投资范围的扩大和投资比例结构的改善,社保基金的总体收益会有一个提高。当然,这要以整个经济发展形势和金融市场的表现为前提。”王保安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和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保基金会一起做好扩大投资管理有关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第一,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在此基础上把资金更多的配置到效益比较好、比较高的领域,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促发展、稳增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老人”未交费扩大国企资本积累,划拨资产补充养老金合理
“现在,企业怕的不是税而是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支出这一块负担相当重。如果一名员工的年薪是7万元,我们企业的实际支出则在10万元以上。”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表示,这么重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个人消费能力。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的缴费比例,企业和个人加起来的,已经超过个人工资的40%。
“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
楼继伟说:“我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比较晚,在1997年以前,职工没有养老保险交费,从而造成了后代人必须提高缴费率,来补充‘老人’未交费造成的缺口。”
但是,这些职工没有缴的费用留在了国企,扩大了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因此,划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填补历史上没缴养老金的窟窿是合理的。
在此基础之上,就有条件适时降低社会保险的费率,减轻“新人”的缴费负担。“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保险属性,必须坚持精算平衡,不能把缺口完全留给公共财政。”楼继伟强调。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目前已经有了税收的优惠政策。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在研究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
王军说,这样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让三大支柱都发挥作用,就能更好地解除百姓后顾之忧,撑起老有所养这片天。
参考:人民日报: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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