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转让宅基地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这是由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及当前政策而有所保留进而作出的规定。现行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村村民占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足以公示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还没有做到全覆盖,如果严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会使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存在疑问。目前我国对于宅基地的过户登记并不强制,但登记有利于确权,有利于避免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随着试点政策的探索和土地改革的深入,或许今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权利会逐步过渡到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目前的政策,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二、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丢失怎么办
丢失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在十日内无异议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人员到实地测量。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
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5、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三、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的过户登记并不强制,不进行过户并不影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宅基地可以拆了重新盖。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户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有所有权,可进行交易和出租。农户拆除旧房重建时,需向村委会申请。国家对农村旧房、危房改造提供支持,改造面积给予补助。重建房屋面积和总造价有限制,以防因改造导致贫困。新建住房应满足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建筑面积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改造后房屋应达到质量标准,确保安全、实用、经济。
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为长期使用,但具体年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
4、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丧失农村户籍,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注销;
5、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户而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可对其上的建筑物进行交易和出租,并在获得村委会批准后拆旧重建,国家对此类改造提供补助,但新建住房需满足居住安全、功能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和造价,以确保房屋改造后的质量、安全性和经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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