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从价计征的计算和从租计征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扣除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30%的比例,计征的适用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或相关的交易人。如果是国有的房产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如果是集体或个人的房产,由集体或个人缴纳。并且交易房产获得收益的人也要缴纳相关的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 、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 缴纳房产税 。 计算公式: 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租赁房产应纳税额=租金额×12% 说明: 1、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如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应由承担人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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