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购房合同原件1份(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2购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与建房单位的协议。)
4.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取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购买房改房提供《出售共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3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房改部门批文及花名册。)
5.付款凭证原件1份(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2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补缴房款发票或收据;3购买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发票。)
6.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
1份(异地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建造、翻建)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原件1份(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4.大修工程合同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购建房贷款)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借款合同原件1份(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4.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5.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1份(偿还异地购建房贷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需提供)
3.无房证明原件1份(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须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1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1份
七、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1份(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3.缴费通知书(医疗结算发票)原件1份
4.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离休(退休)证明原件1份(提前退休的,须提供)
九、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境定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1份
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1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
备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十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1份
2.继承关系证明原件1份(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时须提供)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桂林洋农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 (四)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 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2、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核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六)家庭成员及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可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父母、成年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分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户籍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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