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汕头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领取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失业保险金;
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当月最后一天。
综上所述,汕头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对较为简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一、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标准
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省内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015年的1516元提高至1917元,月增加40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期满后如继续执行,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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