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546元,下限为: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1620元。2.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为1350元。
一、购房类提取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没有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5.集体土地产权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价值证明。回迁住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增加面积税费发票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发放的除外)。
二、租房类提取要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未婚或离异需提供单身证明;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1、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百分之五都百分之十二。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设区城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五,原则上不高于百分之十二,合计缴存比例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四,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1、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必须与相关法规条文符合;
2、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
3、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
4、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5、银行经办网点向公积金中心提价材料进行审批;
6、经批准后提取转账至提取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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