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帮律师团为你解析: 二手房购买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程序: (一)申报 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在内,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 (二)调查 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位址、四至、面积等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核实、调查。 (三)审核与公告 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四)注册登记与发证 公告期满,如果不存在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的情况,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共有房屋,会发给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另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深圳立帮律师团专业办理房产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承办了大量辩护疑难案件,并积累了非常广泛且优质的社会资源。如有需要,请电话咨询或到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距国贸地铁站B出口两百米)面谈
已贷款买房而后却无力还贷,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能不能成功?是否可以退房返款?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回放
无力为子还房贷 父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2013年,李远(化名)的儿子李征(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北京顺义一处房子,总价约102.5万,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当年9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0月,李征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41万余元。
去年1月,李征向银行贷款61万元,于当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去年2月起,李征开始偿还贷款。
今年4月,李征因病去世,并无子女,其父母成为第一继承人。
为不违约,李远每月向银行还房贷,一直到现在。由于李远夫妇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国家补助外再无生活来源,且李远每月要承担上千元的医疗费,二人已无法承担还贷压力。
基于此,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收回房屋,退还钱款。
法院审判
考虑帮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虽然将房屋交付给李征,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于登记之日才发生变更,现李征过世,已无法完成变更不动产,合同也无法履行。
“我们卖房只能以李征的名义卖,但是李征已经死亡,而且我方无力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只能选择退房。”代理人说,合同第22条规定应该在2016年办理楼的权属,然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现在房屋所有权还在被告名下。
被告代理人强调,合同第22条第二款第2项交付之日起60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还没有违约。
代理人认为,涉诉房屋实际于今年5月29日交付完毕,故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同时出于保护原告的权利,现在房屋的区域价值已经高于原告买房的价格,原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更为有利。
“基于房主已经去世,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终止合同以及与第三人贷款合同,我方表示同意。”代理人说,终止合同之前所涉及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费用(解除前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拖欠的物业费,若房屋有损害由原告恢复原状)由原告负担。
同时,购房合同已经到顺义区建委登记,故此要求原告配合被告进行手续办理,同时将水电卡等在合同终止后退回被告。
代理人表示,将回去跟公司核实,考虑是否能帮助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结果,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帮老人将房子卖出。
律师解析
贷款买房人去世房贷怎么办?
房屋按揭贷款人死亡,银行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其遗产要用于偿还贷款,遗产被继承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按揭的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有义务还款。
本案中,李征的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就要由二人来偿还贷款。由于特殊情况,李远能以儿子死亡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就是互相返还,购房者返还房屋,开发商退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也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的关键是不能办房产证,影响交易。开发商是有责任的,对于办理房产证的日期合同中有约定,但不合理,“600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这个时间比较长,显失公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